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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提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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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提出方式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提出方法和条件。无过错方在离婚过程中,若对方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损害赔偿的主体为无过错方,必须在法院判决离婚前提出。提起时间有三种情况,包括离婚诉讼同时提出、离婚后1年内单独提起、或二审时提出。损害赔偿应限定在身体和精神损害范围内。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法律分析

一、如何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1、离婚时诉讼或者直接向对方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婚姻一方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怎么提出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1)提起损害赔偿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如果无过错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父母或与其共同生活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兄弟姐妹或成年子女代为提出。损害赔偿应当确定在身体的伤害程度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内。

(2)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在依法判决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不提出离婚诉讼或被判决不准离婚的,其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离婚损害赔偿提起的具体时间有三种情况:一是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是元过错方作为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离婚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三是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被告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提出的,人民法院可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告诉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对离婚损害赔偿另行提起诉讼。

结语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提出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提起损害赔偿的主体为离婚诉讼的无过错方,必须在依法判决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并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对于元过错方不同意离婚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况,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单独提起诉讼。如果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提出的,法院可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应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另行提起诉讼。在提起损害赔偿时,应确定赔偿范围包括身体伤害程度和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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